问题 | 侵占罪的遗忘物怎么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侵占罪的范畴内,所谓“遗忘物”,特指非出于占有人主观意愿而自行离开其掌控,意外地落入行为人手中的贵重物品。
在认定“遗忘物”时,需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具体来说包括: 第一,必须明确财物脱离占有人的控制是违背其真实意图的。 若占有人主动放弃对财物的控制权,那么该财物便不能被视为遗忘物。 第二,“遗忘物”的失控状态应具有偶然性。 也就是说,占有人并未有意将财物遗留在某个特定地点。 第三,“遗忘物”所在的环境通常具备一定程度的开放性或者公众性,如公共交通工具、大型购物中心、高级餐厅等。 最后,在判断某物是否属于“遗忘物”时,还需结合财物本身的价值高低、遗忘时间的长短以及场所的人流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总而言之,对于“遗忘物”的认定,需要我们全方位地考虑各种因素,以便于精确地区分侵占罪与其他相关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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