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刑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起点规定如下:
自然人犯罪者若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集资或者变相集资,其所得资金金额在二十万人民币以上,抑或是单位犯罪者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导致集资金额达百万人民币以上; 倘若该类案件涉及到三十名以上的公众投资者,抑或是机构犯罪者让一百五十名以上的公民成为他们的受害者; 另外,若自然人犯罪者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十万人民币以上,亦或单位犯罪者涉及的公众存款行为使投资者直接损失达五十万人民币以上,则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受到相关法律的严肃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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