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贩子要求轻判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乃是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若出现有被告人请求法庭减轻判决的情形,法院应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及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虑。 倘若被告确有法律规定的从轻乃至减轻量刑情节(例如主动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等),法院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针对拐卖妇女、儿童这类严重犯罪行为,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通常情况下不会轻易予以减轻判决。 如果被告人并无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亦或是情节极其恶劣,比如涉及到该条款中的加重处罚情节,那么法院则很可能会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甚至可能包括剥夺生命权利的死刑。 因此,处理拐卖人口这一类复杂案件时需逐个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绝不可仅凭一般性观点来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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