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经营罪名义股东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罪乃是针对未经国家批准,从事违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倘若某位企业股东被确认为名义股东,然而却在实质上深度参与非法经营活动,从中获取利润,则该名股东极易触犯非法经营罪。 就相关定罪及量刑事宜而言,法院将会综合考量如下各项要素:首先,该股东是否明确知晓自身仅为名义股东,而实际上深度参与了非法经营活动; 其次,该股东在非法经营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其参与程度如何,是否担任主要负责人或核心骨干角色; 再次,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否符合前述法律条款所列举的情况; 此外,还需评估非法经营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扰乱程度,包括非法经营的规模、持续时间、涉案金额等方面; 最后,考察该股东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若该股东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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