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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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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告知的内容

诉讼告知的要件有:第一,诉讼正在法院进行中;第二,应被告知的第三人可以参加该诉讼,此处所谓的可以参加的关系不仅仅是指辅助参加的关系,而是指广义的可以参加的关系(独立参加、共同诉讼的参加),此外,即使是在具备上述各项要件的场合,当事人在诉讼法上也并不负有应当进行诉讼告知的义务。

诉讼告知的程序为:当事人欲进行诉讼告知时,必须向法院提出记载其理由及诉讼进行程度的书状。由法院送达第三人,始生告知诉讼之效力。

诉讼告知的效力在于:受诉讼告知后,因而参加于诉讼者的受告知人即为从参加人,此时,法院应照从参加诉讼的规定办理。参加人(即受告知人)对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即告知人),原则上不得主张本诉讼之裁判不当。倘受告知人受诉讼之告知而不参加或参加逾时,为贯彻告知诉讼之立法目的,法律不能不拟制受告知人亦受从参加效力之拘束。从而不论受告知人实际上有无参加诉讼,在告知人败诉情况下,均受判决的参加效力,即原则上被告知人不能对告知人的败诉判决中的判断提出相反的主张。

二、诉讼告知方式的创新

司法实践中,存在少数案件在涉及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等权益告知上不够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个别自侦案件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通知程序不够规范。如个别案件仅在逮捕通知书上简单注明“未通知到家属”,未写明原因;有的通知不及时,超过规定时间才通知到其家属签收,且未注明原因;有的在拘留通知书和执行逮捕通知书“接收人”栏填写的是代收人姓名,却未注明代收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以及代收原因。二是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对普通刑事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方面操作随意性较大。如对于有众多失主的盗窃案等案件,是否告知每一个失主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不统一。此外,个别案件因联系不上被害人而没有告知。

上述现象之所以产生,既有告知制度不够健全,以及落实不够到位的原因,也有因种种客观情况而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告知的原因。上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与诉讼文明相背离。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创新采用短信告知方式。由于告知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因此在告知方式上不必拘泥于送达文书,可以创新采用短信告知的方式。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手机普及率很高,基本上每一个成年人或一个家庭都拥有手机。手机等短信联系方式相对于文书送达具有高效率、便捷、易送达等优点。针对被害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况,可采取短信告知的方式。比如,短信发送成功即视为告知,既可以有效解决实践中的一些告知难题,节约司法成本,也可以提高效率。

明确告知责任。现行法律对违反告知制度的人员未规定惩戒条款,违反与否均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使得法律条款缺少“刚性”保障。为保证告知制度能得到切实的履行,应当进一步细化办案规范,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相关办案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以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三、诉讼风险告知书

诉讼风险告知书

任何法律案件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在诉讼前,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诉讼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郑重承诺:提交给代理律师的所有证据资料均是证实的,并且证据内容与事实相符,不存在虚假证据。

二、诉讼/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可能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或因不恰当请求而让您的全部或部分请求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后果。我们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我们提出的权利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作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我们明确不接受虚假的资料和事实,我们也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您承担。

律师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能保证律师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性质的个人判断为法院、仲裁或其他有权机构支持或完全支持。

三、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诉讼当事人虽亲身经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院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均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相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四、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五、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六、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七、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八、诉讼中的不确定因素的风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现象。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诸如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的审理结果。我们对因上述原因对案件的进程及结果产生的影响不承担责任。

九、不按约定交纳律师费的风险

律师代理费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当事人须按约定交纳律师费,否则律师有权中止代理。

十、律师拒绝服务的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最后,某某律师事务所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并愿意承担上述风险。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诉讼告知相关词条

  • 诉讼爆炸

    诉讼爆炸是美国学者奥尔森在《诉讼爆炸》一书中提出的。顾名思义,所谓诉讼爆炸,不仅因为诉讼数量多能量大,已超过民事诉讼制度的负荷,还因为诉讼及其运作机制已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

  • 诉讼风险

    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遭遇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诉讼风险既不包括争议事实本身的影响,又不包括当事人法律意识和不正之风的影响。

  • 诉讼突袭

    诉讼突袭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实施的缺乏合理依据的旨在取得某种法律效果同时会造成紊乱且不可预期的诉讼状态的形成,从而损害其他诉讼主体及诉讼制度利益的诉讼行为。

  • 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审判工作的凭证和依据,是研究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民俗学等的第一手材料,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诉讼程序形成的。

  • 诉讼文化

    诉讼文化是指人们有关诉讼法律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的总和,观念层面的诉讼法律文化。

  • 诉讼承继

    诉讼承继又称诉讼继承或诉讼称当,是指在诉讼系属中,由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是实体法律关系的变动导致当事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继续进行诉讼,丧失了纠纷主体的地位,该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无法实现最初的诉讼目的,有必要引入新的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从而引起了当事人的变更。

  • 诉讼掮客

    诉讼掮客又称法律掮客,是指企图将黑手伸向政法机关、为他人办事、从中捞取钱财或谋取其他利益的特定人群。诉讼掮客除了争揽诉讼外还参与或操纵诉讼,除了获取佣金外还以行贿、拉关系为名直接从当事人那里攫取非法利益。

  • 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就是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收益,即以最少的诉讼成本的投入获得最多的诉讼收益或者以同样的诉讼成本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收益,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与使用。从广义上说,诉讼效率还包括诉讼活动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所产生的效益,这也是诉讼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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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3: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