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属于开设赌场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各种可能情况,以下可以作为参考:首先,若仅仅是个人为消遣或是娱乐而偶尔参加的赌博活动,且并无盈利之意图,那么这种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所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
其次,如果并未实际开设赌场,只是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协助他人进行赌博,也就是并未直接参与到赌场的经营与管理之中,那么这种情况也不能被视为开设赌场罪。 再者,如果赌博行为尚未达到“开设赌场”的程度,比如仅仅在家庭环境下或者与朋友间进行的规模较小的赌博活动,并未形成稳定的赌博场所及组织结构,那么这种情况同样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此外,如果赌博活动并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也就是说,并未达到开设赌场罪的刑事立案门槛,那么这种情况也不应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最后,如果不存在“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情况,也就是说,并未有组织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的行为发生,那么这种情况同样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况,如果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也不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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