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已交了还有责任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之法规,构成侵占罪所需遵循特定标准,包括未经许可即擅取他人财物、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持续拒绝归还原物或交纳该物。
若行为责任人已主动返还非法所得的财物,则此等情况需深入研判后才能评估相关义务是否依然存在。 倘若行为责任人已经自愿交还非法所得的财物,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自首或省悟悔过,审判机关在制定量刑准则时也可能将之视为将犯罪罪行减少至较低水平或者予以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即便如此,这并未结束行为责任人对刑事责任的承受义务。 依据刑法规定,犯案行为一经发生,便具备无可挽回的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诠释,否则只要犯罪行为一经落实,便产生犯罪事实。 因此,即便行为责任人已作出交接财物的行为,亦可能由于他自身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每一起个案的刑事责任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其中包括行为责任人的主观动机、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等等。 假使行为责任人的交财行径被归类为自首或省悟悔过的象征,那么审判机关在制定量刑准则时将会合理权衡这些因素在内,进而决定是否减轻对他们的处罚。 总结而言,即使是行为责任人已经交出非法占有的财物,他们仍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所负担责任的程度以及是否可以适度减少其惩罚力度,这必须以个案本身的实际情况及其所涉及到的审判结果为准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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