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夺罪客体错误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抢夺罪“客体错误”这一现象,主要表现为实施抢夺行为的目的或旨意与所针对的对象存在证立不充分的情况。
举例来说,行为人本欲对他人财物施以非法侵占,然而在行动过程中所实质侵犯的并非财物,而是人体本身或者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之类的非财产性物品。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的被侵害客体必须为“公私财物”。 若行为人在实施抢夺行为时,其所针对的对象并非财物,那么便不能认定其构成抢夺罪。 在司法实践中,倘若行为人意图对他人财物进行非法占有,但实际上却对人身或者其他非财物性质的物品进行了侵犯,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若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满足任何一种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将无法对其实施刑事追责。 因此,对于涉及到抢夺罪“客体错误”的案件,我们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剖析,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反之,若行为人的行为并未满足任何一种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将无法对其实施刑事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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