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队能撤销危险驾驶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权利。然而,若交警大队(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过程中,发觉不起诉决定存有误判之嫌,则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复议申请或寻求上一级检院进行复核审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交警大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具有撤销危险驾驶罪的权限。由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类型犯罪,其立案和侦办通常都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而检察院则需要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或是做出不起诉决定。倘若交警大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涉嫌人员的罪行,或者存在其他法定不起诉的情况,他们完全有理由将相关情况上报检察院,并考虑建议检察院为此类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策。在审查过案情之后,若检察院判定确实存在不起诉的合理条件,他们便有权力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包括交警大队)对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就可以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复议或复核。因此,尽管交警大队无法直接撤销危险驾驶罪案件,但是他们却能够透过向检察院提供不起诉建议的途径,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一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追责流程就有可能就此止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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