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检察院量刑3月是否合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下明文规定,对构成危险驾驶罪之人采取刑事制裁措施时,所适用的刑罚范围为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倘若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为期3个月的刑期,此举通常应被认为是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畴之内,因为根据该法案,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设定为6个月。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对特定案件的量刑进行审议需充分考虑其具体情节,其中包括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恶略程度、当事人是否真心悔过、以及其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潜在威胁等等诸多因素。 只要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严格遵循法律规范且紧密围绕着司法实践中积累的量刑准则,便能够视为合理。 若遇有特殊情由,则可能需要进一步开展法律分析与评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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