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吸罪成立后民事执行如何进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项罪名的案件尘埃落定之后,对于其相应的民事执行,我们应该遵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的原则来进行。
这一条款明确指出:当犯罪行为导致受害方的经济利益遭到实质性损害之时,除了要依照法律法规对犯罪者实施刑事惩罚之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让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义务。 倘若犯罪者在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之间必须做出选择的话,他们必须首先承担对受害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实践过程中,民事执行可能会涉及到如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是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这需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以及全面充分的证据收集工作来实现; 其次,受害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犯罪者对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再次,若犯罪者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强制执行这些财产,用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犯罪者的财产无法完全覆盖罚金及民事赔偿,那么他们必须优先用自己的财产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提起公诉之前,如果犯罪者能够积极主动地退回赃款、赔偿损失,从而有效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他们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总而言之,在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民事执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以确保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妥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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