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支持危险驾驶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检察院坚决依法支持以“危险驾驶罪”为由对当事人进行起诉。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当行为人在道路之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如出现竞相追逐、酗酒驾车、严重超载超速或者违反相关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况,且情节极为恶劣者,便可被判定触犯“危险驾驶罪”。 检察机关在其中担当着公诉机关的重要角色,有责任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此,若经检察院深入调查并确认某人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且证据确凿无误,那么检察院将坚决支持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出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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