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退侦二次后一般会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过了多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所搜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就应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非强制性地进行指控。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强调的是,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都不会对其追究责任,并且已经被追究的也需要予以撤销、注销、终止调查或宣布为无罪: (1)如果行为的严重程度较低,造成的恶果微乎其微,不能被视为犯罪; (2)倘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 (3)根据特赦法令,获准豁免处罚的罪犯; (4)依法应当由受害人告诉法院才能进行处理的犯罪事件,但目前并未告知法院或是撤回了告知;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经去世; 以及(6)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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