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划车寻衅滋事罪不予起诉可以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这一刑事犯罪必须具备对社会公共秩序进行扰乱或破坏的行为特征。具体到故意毁损他人车辆的行为,若其仅为个人情绪宣泄而非以扰乱社会秩序为主要目的,亦或是情节显著轻微,便难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名成立。然而,一旦该等故意毁损行为实质性地触犯到了社会公共秩序,即引发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紊乱与混乱,那么它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行。在决定是否对该类案件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其是否符合起诉标准进行全面评估。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故意毁损他人车辆的行为情节轻微,并未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实质性的破坏影响,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予起诉的特殊情形,则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然而,若故意毁损他人车辆的行为已然构成“寻衅滋事”罪行,那么在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正式的公诉。因此,究竟对涉嫌故意毁损他人车辆以达到其“寻衅滋事”目的的行为予以何种程度的追责,必需基于案件特定的事实原委及情节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若经过对比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情节轻微,且并未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实质性的破坏影响,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予起诉的特殊情形,那么检察机关便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反之,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行,那么在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正式的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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