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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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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予执行的主要内容

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原告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告不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如不先予执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介绍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三、先予执行程序研究

1 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 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3 裁定的最终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4 先予执行申请书格式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____________纠纷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贵院起诉在案,现因申请人生活无法维持(或者是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是生产即将停顿,或者是工作无法开展),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款项(或某项物品)现将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附:1.书证_______(名称)________件;2.物证_______(名称)________件;

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于执行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先于执行的程序:
第一,申请。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第二,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第三,裁定的最终处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

先予执行相关词条

  • 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

  • 执行

    1.[execute;carryout]∶贯彻施行;实际履行2.[undertake;agreetodosth.]∶承办;经办3.[sticktomoralintegrity]∶坚守节操

  • 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制度是我国执行程序中一项执行救济制度。在执行中出现特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 终结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

  • 强制执行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 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程序就是指强制执行法律程序的完全结束。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执行终结即指债权的全部实现、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名义所载债权绝对不能实现以及全部撤销执行处分时,执行机关决定最后完结执行程序,停止执行措施的行为。

  • 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

  • 执行异议

    所谓执行异议就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方法侵害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重新审议的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执行法院依法对原执行行为,执行方法是否合法、妥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的司法活动。

  •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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