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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拐卖罪能否吸收非法拘禁罪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二百四十条的相关法条,我们可明确认识到,拐卖人口罪(拐卖罪)及非法拘禁罪乃是两个独立且性质完全相异的犯罪行为。这两种犯罪不仅在犯罪构成、犯罪意图以及所采用的犯罪手法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而且其犯罪行为的本质也大不相同。拐卖罪主要是指行为人以将被害人出卖为目的,通过诱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方式来实施犯罪行为;而非法拘禁罪则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授权或批准,擅自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实际案例中,若行为人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同时采取了非法拘禁的手段,那么此时非法拘禁罪便可视为拐卖罪的一种手段行为,并被后者所吸收。然而,在此种情形下,拐卖罪依然会被认定成立,而非法拘禁罪作为手段行为,其本身并不再单独构成犯罪。反之,若非法拘禁行为并非出于拐卖目的,例如仅仅是为了追讨债务,那么此种行为便无法被拐卖罪所吸收,必须单独定罪处罚。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拐卖罪确实有可能将非法拘禁罪作为其手段行为予以吸收,但具体是否需要吸收,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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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21: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