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务员是否构成非吸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业务员是否涉及到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这需要依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展开深入的分析与讨论。如果涉案的业务员以欺骗或误导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由此对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和混乱,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业务员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业务员的行为满足了上述法条所规定的所有犯罪构成要素,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对金融市场造成了严重干扰,那么该业务员将面临刑事追责的风险。然而,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员吸收存款的数额、手段、动机、以及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等等。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涉案的业务员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弥补损失,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损害结果的程度,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这样的行为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刑罚的考虑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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