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假冒性信用卡信息罪按照法律条文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通过盗窃、收购或非法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数据,足够用于制造出可以真实交易的虚拟信用卡,亦或是能够使其他人借用该等信息向银行提款的犯罪行为。
在众多此类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的信用卡数量不少于一张才构成犯罪。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政府会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制裁。 具体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轻微地干扰了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只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外加相应的罚款; 但是如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信用卡的正常运营,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包括三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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