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如何确定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正在服刑中的犯罪分子,倘若发现其尚存在未被揭露的犯罪行为,应根据新发现的罪行依法进行判决,然后将原判与新判这两份判决书所判定的刑期按照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最终需要执行的刑期。
在此前提下,已经执行完毕的刑期应当涵盖到新的判决所确定的刑期中去。 然而,当发现漏罪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减刑裁决即告失效,将不再被纳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中。 然而,减刑裁定在这种情形下“一笔勾销”确实是有所欠妥的,体现出了法律上的不公。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在数罪并罚之后的服刑期间内,在决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以及具体的减刑时间和幅度时,“酌情予以考虑”,也就是说,罪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返还”或者说“补偿”。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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