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本罪的主体资格问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个体还是法人机构都可能成为该种犯罪的实施者。
而在另一个层面上,关于财产的物权属性,我们可以明确地说,本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对于各类商业合同的严密监管制度以及社会公众人士和私人所有者对于财产的合法权利。 至于本罪所涉及到的具体法律关系,我们认为不应仅仅将其局限于借款合同,而应全面涵盖各种类型的商业合同,这主要是因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信息等手法在借款合同中所实施的欺诈行为实际上已经使得受害方形成了错误的认知从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的特征。 再从道德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刑法设定这样一种刑事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免受恶意侵犯,因此是否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不是判断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 当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就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诈罪。 换句话说,只有在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并且怀有非法攫取他人财产的意图时,才会被认定为欺诈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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