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民间借贷合同会被视为无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以下情况将导致其效力被认定无效:
(1)以欺骗银行及其他金融工具,以贷款的名义实现转贷的手段; (2)利用以其他盈利性质的企业、单位内部人员和广大公众进行吸收存款的行为以获取资金后,继而进行的转贷行为; (3)未获得相关资格证书或审批程序的出借方,以追求利润为主要动机,面向社会上不确定的人群提供不恰当的借款服务; (4)当出借方事先得知或应当预知借款人使用借款时进行的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仍继续提供借款的行为; (5)任何可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 以及(6)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违背的任何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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