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合犯有哪些明显特征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结合犯具有独特的四大特征:
第一,构成结合犯所需结合的具体犯罪行为本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均属于独立的犯罪形态; 第二,结合犯行为旨在通过将多起原先独立的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犯罪形态; 第三,当这些独立的犯罪行为经过结合之后,其原有各自的独立犯罪性质和意义将会完全丧失,转而成为新型犯罪中的一部分; 第四,这一过程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才能成立。 简而言之,结合犯就是指那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由多起原本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聚合成为一种统一的犯罪形态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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