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问题 | 对外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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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对外质押审批材料1、质押人关于提供对外质押的申请报告;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担保项目可行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4、质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对外质押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6、质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现价值评估文件证明; 7、国家有限制质押法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质押人、被担保人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9、质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证明。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C、 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外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对外担保的核准及备案(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实收资本的50%或 外汇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 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 (三)境内企业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 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 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限制 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三、对外质押的性质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四、对外质押的方式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外质押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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