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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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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担保概述

对外担保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
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
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
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二、对外担保当事人

  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

  “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

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

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

  “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

  “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

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
其中,中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提供担保。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

册资本提供担保,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为经营

亏损企业提供担保。同时,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

律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包括逐笔审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事后登记等。除中资银行对外提

供的履约等非融资项下的保函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及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外,担保人提供其他形

式的对外担保,均需按规定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逐笔报批。所有形式的对外担保,均需事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备

案。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对外担保,其担保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担保人履行对外担保义务实行核准

制,经核准的担保履约,担保人才能购买外汇并办理汇出(划拨)外汇手续。

三、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

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审批;

  (二)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的对外担

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初审后,由该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担保人为在京全国性中资金融机构、中央直属内资企业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含外商独资企业)的,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

四、对外担保的形式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对外担保的核准及备案

(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实收资本的
50%或 外汇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
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 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
(三)境内企业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
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
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限制
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五、对外担保对股票的影响

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公司对 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
经营行为,对此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必然授予公司经营层行使。公司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则必然会对公司特别是 股东
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加上多年来现实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经理的违规担保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所以立法者认为
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权力必须由公司所有者 ——股东行使。
因对外担保而引起的债务纠纷、资金问题不仅困扰着相关的上市公司,也拖累了相应个股。对个股来说,公司对外担
保可以说是个利空,至少不是什么好消息,至于影响究竟有多大,并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来说:对外担保多了肯定不
好,一旦被担保方出了问题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巨额亏损,对外担保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互保和对子公司的担保,后者关系不
大,前者容易出问题。

对外担保相关词条

  • 对外保证

    依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谓对外保证是指在对外担保活动中保证人和受益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或者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

  • 对外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外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规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对外质押

    对外质押分为对外动产质押和对外权利质押。对外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偿还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外权利质押是指以下列权利对外质押:(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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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