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有哪些不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普通累犯在构成条件上要求犯罪者在前次犯罪和再次犯罪时均实施了故意犯罪; 而特殊累犯则更多地关注犯罪者原先所触犯的罪行以及后来再度犯罪的性质,必须是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罪行(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或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 其次,普通累犯还需要满足一条前提条件,即犯罪者在前罪和后罪判决中均应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并且这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仅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亡刑。 相比之下,特殊累犯对于犯罪者前罪和后罪是否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无明确要求; 仅限于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及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几类罪名中的累犯场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普通累犯中规定了严格的犯罪行为发生时间条件,即犯罪者在执行前罪刑罚期间或被赦免之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犯罪,否则将被判定为累犯; 然而特殊累犯的犯罪行为发生时间没有限定在五年内; 只要是在再次犯罪时涉及到上述三大类罪行,无论何时都会被视为累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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