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被告人承认已经触犯法律,愿意接受惩罚时,以下情况之一可能并不要求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首先,倘若被告人患有视力或听力障碍、哑巴、或是尚未完全失去认知或自我行为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其次,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律师对于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持否定态度而且有明确的反对意见; 再次,若出现了其他不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特殊情况依然存在的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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