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原标题为“我国法律对赌博犯罪行为的判定标准及惩处方式”的文章涉嫌过度娱乐化,且其中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为了提供更准确、详细和科学的信息,我们重写了这篇文章。
以下是我国法律关于赌博犯罪的规定及其宣告标准: 第一,对于利用组织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包括两方面: 一是参与赌博的人员达到三人或以上,赌资数额累积超过人民币伍万元或以上; 另一方面是在整个过程中,参加赴境外赌博的中国籍公民人数达到十人或以上,并且从中获取中介费用或回扣。 第二,如果行为人采用组织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且接受参赌人员的人数达到三人或以上,而赌资数额累积则需要达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或以上,那么便达到了另一个构成犯罪的标准。 第三,如果行为人采用组织形式进行规模较大的赌博活动,其接受参与国外赌博的中国籍公民数达到十人或以上时,还需要确保从中获取回扣或者介绍费等手续费收入。 第四,如果行为人采用组织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中,其以抽取赌资作为中间人的获利手段,无论参赌人数有多少,只要抽取的款项总额达到人民币伍仟元或以上,那么这个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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