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对于生产假药犯罪行为的立案准则如下:
若药品内涵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了标准的安全范畴; 若所含有的药物成分并未达到药品说明书中所标注的成分量,有可能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如果药品附带说明书指出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了法定的授权范围,同样可能延误治疗进程; 若是药品缺少了说明书中所标注的急救必须且不可替代的药物成分; 以及当药品如果存在其他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产生实际危害的情况时,都可以认定为生产假药罪的管辖范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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