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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该如何处理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仅有一方享受到财产利益的眷顾,然而并未给其他个体带来任何形式的损失,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法律定义的不当得利范畴。
假设甲先生投资筹建了一座大型广场,这使得临近的乙先生的房产价值直线上升。
尽管乙先生因此受益,但并没有给甲先生造成任何经济上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乙先生与甲先生之间并不存在不当得利关系。
关于损失的界定,不仅涵盖了现有的财产或利益的实际减少,同时还包括了原本应该增加却未能实现(可得利益)的利益损失。
针对后者的情况,受害者无需证明如果该事件未曾发生,他们的财产就会切实地得到增长;
在盗窃案件中,不当得利的构成只需证明如果没有发生该事件,根据正常情况,受害者的财产本应有所增长,即可视为遭受了损失。
换言之,“应增加”的判断标准并非必须要求其具有“必然增加”的性质,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害者的利益能够有所提升,便可被认定为“应增加”。
在无权使用他人房屋的情况下,无论他人是否正在使用该房屋或者是否将房屋出租给了其他人,都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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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8: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