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的确如此。
想要明确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中止状况,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比如: 1、首先,行为人需要有明确的主观决定,即希望或愿意停止犯罪的意图; 2、其次,行为人在实际行动上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阻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即体现出行为人在客观层面上确实实施了终止犯罪的行为; 3、再次,犯罪中止的情况只能产生于整个犯罪过程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之外。 此处所指的犯罪过程,既包含了预备犯罪的阶段,也涵盖了实行犯罪以及犯罪结果发生的全过程。 如果行为人并未在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内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他的行为就无法被视为犯罪中止; 4、最后,犯罪中止还必须是有效地制止了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或者成功地避免了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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