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前提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犯罪构成之一,即诉讼代理人编造证据罪的核心要义在于:
它的存在,有赖于以下几个核心元素的有机结合: 1.组成部分必须包含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作为行为实施者,这是该罪构成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 2.诉讼代理人编造证据的行为,其损害的主要对象应为公民享有生命和自由等基本人权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秩序,这也是该罪成立所必需的另一关键要素; 3.主观方面,诉讼代理人在这项犯罪中所体现出的心理状态,必须是直接且蓄意地; 4.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伪造证据、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恐吓或者引诱他人违背真实情况更改证词、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 这些行为手段与方式,应当被广泛地认可和理解,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威慑那些意图破坏司法公信力的不法分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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