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社会性质犯罪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律师需要处理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罪行的复杂案件时,他们必须遵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准则和限制。
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凡是从犯罪嫌疑人行将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天开始,任何律师都能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且有权利在第一时间内与该嫌疑人进行会面交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无须经过侦查机构的许可的,然而,侦查机构也保留了派遣工作人员在会面现场监督,以防止任何可能干扰调查工作的行为发生的权力。 此外,律师在会面过程中还享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他们不得对会谈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录音或录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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