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绵阳交通肇事罪不予起诉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四川省绵阳市乃至我国全国范围内,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的问题,主要依据于每起案件所具备的独特性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举例来说,倘若涉案当事人的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微乎其微,以致不能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又或者证据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无法充分证实当事人构成了相应的犯罪事实,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当地检察院有可能基于上述考虑,从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除此之外,若涉案人员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经济赔偿,并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这同样有可能对最终的起诉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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