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随意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构成寻衅滋事罪”中所涉及到的“随意性”这一问题,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作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例如,若存在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辱骂恐吓他人、强行索取或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产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倘若这些行为缺乏明确的、合理的动机与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虚荣心或者发泄情绪等非正当需求,同时其行为方式、手段及对象等方面亦未受到特定的、合理的约束,则可被视为具有随意性。除此之外,若行为人未能尊重社会秩序及他人权益,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置若罔闻,同样可视作具有随意性。若行为人的行为恰好符合上述特征,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性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