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的累犯如何构成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第六十五条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明确地了解到盗窃罪的累犯成立所需满足的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犯罪行为人须曾被判以有期徒刑或以上的刑罚; 其次,在其刑罚执行结束或是获得赦免后的五年内,这名罪犯又触犯了应受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刑事犯罪; 最后,罪犯此次再度犯下的罪行必须属于盗窃罪范畴。若犯罪分子能够完全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则可判定为盗窃罪的累犯。 根据第六十五条的具体规定,对于累犯者,法律将予以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倘若某位犯罪分子在五年内再次实施盗窃罪行,他将承受比初次犯罪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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