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如何界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核心问题——其主要责任者为何。您可能会发现,涉嫌此种犯罪的首要责任方往往是来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雇员。而非法发放贷款罪,即指这些金融从业者在违背国家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进行贷款业务操作,最终导致涉案金额严重膨胀或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害。
关于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该罪行的攻击对象实质上是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其中的贷款管理制度;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职责的履行疏忽大意或滥用权力,向与自己存在利益关联的人之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从而引发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该罪行的实施主体是具有特定性的,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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