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数的主要类型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罪数,根据法律定义,系指人类个体所触犯刑事犯罪的总次数,在刑法学理论中具体表现为一项罪行或多项罪行。
而针对罪数的划分方式则主要包含以下四大类别: 第一,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这是以行为主体实际实施的若干犯罪构成为评判基础进行的区分; 第二,异种数罪以及同种数罪,这是依据行为主体的多个行为所满足的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保持一致来进行的区分; 第三,并罚的数罪及非并罚的数罪,这是以行为主体已经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需要接受数罪并罚为评判标准,对其罪数进行的区分; 最后,判决宣告之前的数罪以及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这是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评判标准,对其罪数进行的区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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