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判定准则如下:
蓄意导致一名以上人员身体遭受轻伤亦或两名以上人员身体遭到轻微伤害的行为;引发他人情绪异常波动、甚至产生自杀倾向等恶性结果的举动;无节制地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攻击的行径;持有武器未经许可而随意对待他人的行为;肆意侵害精神失常者、残疾人士、流浪乞丐、年长者、孕妇、青少年等群体的权益,致使社会舆论哗然,产生恶劣影响的恶行;在公共场合任意无故对他人施以暴力,扰乱公共秩序至混乱崩溃等严重不良现象的行为也应被视为情节恶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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