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捡垃圾桶里东西属于自己的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垃圾处理场址之中被发现的物品常普遍被视为一种无用之物或者弃置之品,捡拾者对这些物品的处置最多只能被归结为不当利益获取。
即使他们有意将某些物品储存起来,而没有把它们归还给真正的主人,然而在这样的背景下,这类事件通常也不能被确定为侵占罪名的犯法。 按照刑事法规的规定,侵占罪针对的犯罪客体仅包括三种类别: 首先是代理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其次是其他人遗忘或者无意丢失的物品(需区别于遗失物); 最后是第三方隐匿或者埋藏的财富。 而废品箱中的物品无疑被明确鉴定为废弃物,并不属于侵占罪项下的犯罪对象范畴。 因此,当我们从垃圾桶或者废品箱中拿起物品,然后私自归为己有时,这种行为并不能被视为违法的侵占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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