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不得为同案辩护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起诉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在同一起刑事案件中,不同的起诉方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以及如何划分因果关系等因素上可能存在冲突和平衡,这就直接决定了他们提出的刑罚主张的精确度。 因此,这些起诉方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2、同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竞争: 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间,常常会形成既竞争又合作的微妙关系。 他们有时可能无法避免地将个人情感因素掺入案件中,这无疑会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消极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不得代理与其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事宜”的规定。 3、助长被告人串供现象: 如果多个被告人都选择委托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为他们辩护,那么期间的交流及信息互通便构成了他们之间互相传递讯息的重要途径。 假如某位律师不知情地向自己的当事人透露他所知晓的其他被告人的供词内容,很容易给被告人调整供词创造便利。 4、单一律所代理案件众多导致问题: 单一律所负责辩护过多起案件,既阻碍了业内有序竞争,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亦会让社会各界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导致判决结果难以被民众认可。 尽管在庭审中每位律师都能根据自身理解提供合理辩护,但对于证据的认定却是基于具体的违法事实而来,所以面对同一事件,不同辩护人应根据各自掌握的证据来制定辩护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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