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服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附条件不起诉机制,是指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发现被告人虽已构成犯罪,但判定其未直接威胁公共安全且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并未立刻对其进行法律诉讼追责。
法院会为被告设定一段特定的观察期,要求被告在此期间积极完成自我调整和社会义务捍卫,以证明自身已诚深刻地表示忏悔之意。 若达到此标准,司法机关随即依法对该案做出不起诉的最终决策。 针对这一司法实践,有如下几个关键事项值得关注: 首先,对象范围限定于涉及未成年犯罪者; 其次,罪状条件须明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所规范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益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同时这些犯罪行为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 再次,对于被告人需表现出悔过自新的决心和行动; 最后,程序流程包含在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先充分征求公安机关以及被害人权益保护者的观点表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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