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的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我们将对刑事诉讼中的中止以及终止做出详尽的辨析。
首先,两者所覆盖的范围有所不同。 当出现特定的法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死亡并超过诉讼时效等引发刑事诉讼终止。 而在刑事诉讼中止的应用中,支撑诉讼进行的因素突然产生变化,使得诉讼活动无法进行。 例如,被告人员消失,或是技术问题无法解决等,都是造成诉讼活动暂停的条件。 其次,二者在最终结果上有本质差别。 任何刑事诉讼终止都将直接意味着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被追究。 反观刑事诉讼中止,其仅仅会暂时停止诉讼,等待让诉讼活动可以重新开始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得以解决之后,继续进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责进程。 最后,两种情况在司法流程上也有显著差异。 若是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依据先例,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出具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是终止审理的裁定,甚至可做出宣告无罪的裁决。 以上所有这些裁决,无论何种裁决都必须制作出严肃认真的法律文书,予以寄送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属单位及其家属,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时正在羁押,应立即得到释放,同时须向其提供释放证明文件。 但当出现刑事诉讼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相关决策需要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各自来作出,可能涉及的决定包括中止侦查、中止审查,或者中止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唯独对于中止审理的裁定,则要求必须制作出严格的法律文书,并且据此寄送给检察机关,或者自诉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而对于中止侦查、中止审查的决定,相对而言就没有那么多的规定,一般只要简单地做个书面记录,保存在档案里就足够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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