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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的几种主要构造形式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一)关于弹劾式诉讼的特性分析与解读
1.“不告不理”是弹劾式诉讼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
在这种诉讼模式之下,诉讼得以启动的根本驱动力在于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而非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依职权开展,因此受害方是否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则成为了关键因素。
2.在此种诉讼体系中,法官角色定位如同消极仲裁者,仅扮演审判职责,而不承担实际执行诉状的职能。
3.在某些情况下,如需借助神明裁判以解决争端,法院可能会采取诸如决斗之类的手段,且基于所谓的神示结论做出最终裁决。
4.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有权展开面对面的质证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所展现出来的审判程序往往是公开举行的,且主要通过依靠言辞辩论来推进。
(二)纠问式诉讼特点详解及其评价1.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作为代表国家权力的官员会依据其职务权限主动追究犯罪行为。
2.无论是原告或被告,事实上他们并不具备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当事人身份,无法行使当事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3.在纠问式诉讼中,法院的审判功能、检举揭发和调查取证功能往往是合为一体的,由法官单独履行。
4.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这项制度总是与残忍的刑讯、鞭打如影随形。
5.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种诉讼形式的进行通常是秘密进行的,外界鲜少了解其中详情。
(三)综合探讨混合式诉讼的特质与优劣势1.在混合式诉讼模式中,我们既能看到弹劾式诉讼的诸多特点,也能发现其借鉴了纠问式诉讼的部分特点。
2.在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中,混合式诉讼把它划分为两个重要的阶段,分别是庭审之前的调查侦讯阶段以及庭审阶段。
这两个阶段的区别和各自的特点十分鲜明。
3.在审判部分,弹劾式诉讼的特点得到较好的体现。
在混合式诉讼中,审判功能和控诉功能是独立运作的。
4.诉讼双方在法庭上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都有机会进行自我辩护和反驳对对手的指控。
5.混合式诉讼的庭审方式通常包括口头辩论和现场询问等多种形式,而且大部分案件的审判都是公开举行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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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1: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