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是什么意思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详尽解析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款规定了“私自开启、隐藏、销毁邮件、电报罪”。
这项罪责明文规定: 对于邮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开启、隐藏或销毁邮件和电报,将受到至少两年监禁或者刑事拘留的严肃惩罚。 “私自开启、隐藏、销毁邮件、电报罪”,实质上就是指邮政部门的员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开启、隐藏或销毁邮件、电报的不当行为。 这个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隶属于邮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这里,我们所说的邮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了国家邮政事业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的业务代表、发行员、分类员、投递员、接收发送员、押运员及其他任何由邮政部门委派的代理人、分拣员等。 至于“私自开启、隐藏、销毁邮件、电报罪”的实施方式,主要是指: 以个人自我主观意志为主的,对邮件、电报进行私自开启、隐藏或销毁。 这里提到的“私自开启”,主要指的是邮件与电报在运输过程中,未取得寄件人和收件人许可的条件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进行拆封;而“隐藏”,则是指在没有收到合法指示的情况下,将邮件、电报非法拦截并加以保存,导致其未能按照预定路径交付给合法的收件人;而“销毁”,则主要涉及到对邮件、电报进行有目的地撕裂、淹没或抛弃,导致合法的收件人无法及时进行查询和收阅。 当然,“私自开启、隐藏、销毁邮件、电报罪”的受害者,毫无疑问就是邮件和电报本身,亦即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所有信件(如信函、明信片等)、印刷品、包裹、报纸杂志、汇款通知等服务项目,以及包括明码电报、密码电报、传真在内的各种类型的电子信息传输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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