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侦查的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第一,关于事实条件方面,意为如果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犯有确凿的犯罪事实,那么,便认为有客观而真实的证据证明了某些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行径的存在,其中,包括了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未完成阶段,临时中断阶段以及完善完成阶段。
然而,这并不代表我们追求证据的完整程度一定要做到完美无瑕,只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所得到的结论绝对不能仅仅依靠主观臆断和推测得出。 其次,关于法律条件方面,需要明确的是,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需具备特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当接受司法处罚的可罚行径特征。 当这一类的犯罪事实确实需要追查行为者的刑事责任之时,才能进行立案办理工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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