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拘留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司法拘留乃是由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凭借其权威与职责,为确保行政诉讼过程的顺畅有序开展,而对那些故意或恶意干扰诉讼程序运行的不法行为,采取的具有极端强制力的排除性措施。
而且,此类措施更针对了那些可能对行政诉讼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不当行为。 具体来说,妨害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从以下六个方面得以清晰界定: (1)凡是有能力协助执行的一方,只要他们无理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对此加以阻碍; (2)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故意隐匿关键证据、摧毁重要证据来阻碍诉讼; (3)通过付钱给别人或者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让其他人制造假证或者不肯配合提供证言; (4)擅自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藏起来、转手出去、变卖掉甚至毁坏; (5)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者扰乱庭审秩序; (6)用恶劣言语和暴力行为攻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者以及协助执行者,甚至进行挑拨离间、散步谣言、诋毁名誉、人身伤害等行为。 对于这六类妨害诉讼的行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会采取相应的排除措施,如批评教育、要求书面检讨、罚款以及司法拘留等多种方式。 当然,罚款的金额必须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拘留的时间则不宜超过15天。 而对于那些涉及到严重损害行政诉讼环境且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切实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运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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