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后,再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约定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契约。退休返聘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问题 | 退休 |
分类 | |
解答 |
![]() 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是指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条件。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职工退休的条件是: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企业打破了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不论由干部岗位转为工人岗位,还是由工人岗位转为干部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均按现岗位的国家规定执行。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提前退休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实行了一些提前退休的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不具有普遍性,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在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等。 另外,对于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其在该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可以多折算连续工龄。具体规定是: (一)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二)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计算其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为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须注意的是,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由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能再折算工龄。 另外,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域外介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美国和德国在今后几年内将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7岁。这些国家鼓励人们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继续留在岗位上。英国人的口头禅是“50岁创业才开始”。而树立在德国科隆市大街上一家公司的广告词本身就已经彰显西方国家在老年人问题上观念的转变:“55岁太老了?我们连65岁的人都雇呢。” 芬兰 65岁退休领取的养老金比60岁退休最高可多出40%。美国人到了退休年龄但仍愿意坚持工作的,每多工作一年就奖励10余个百分点的退休金,直至正式退休。其实,近几年美国已经多次调整了退休年龄,退休年龄规定是65岁6个月,以后每年延长两个月,直到延长到67岁为止。前不久,美国参议员哈格尔已经提出了一个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8岁的议案。 实际情况确实如此。一方面,西方国家的政府对养老金的巨额缺口和老年社会的到来已经感到“惊恐”;另一方面,公司的决策者们目前正在重新审视退休人员的使用价值,并热衷于对老年人的“余热”进行开发。据美国劳工部统计,在1994年至2004年间,65至69岁年龄段的老年男性就业率从27%上升到33%,女性就业率也从18%上升至23%。 美国 经济萧条及随后的缓慢复苏,使许多美国人的退休后生活前景黯淡,还只有专家和政策制定者了解问题的严重性。长期以来,对老龄化人群未来长期生活保障问题的忧虑声音就一直存在,2008年金融危机又吞噬了40%的美国人私人财富,随之而来的长期高失业率及低利率环境,使这一忧虑更加现实,尽管股市表现不俗,几近创下纪录,但大部分收益却流向了较富有的美国人,而他们是无需为退休后生活发愁的。 年龄研究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返聘问题我国已开始进入老龄社会,随着身体健康、学识增加、观念转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士进入就业市场,通过返聘,再创业、从事义务活动、志愿者活动,或再就业等。更加丰富的退休生活将成为常态,对社会运行将产生重大影响。一览职通车为退休人士发挥余热,提供了最有利的返聘渠道。 【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达到此年龄的劳动者应属于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60周岁以上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3] 。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四】如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对于退休劳动者而言,其本人或死亡退休劳动者的继承人索赔的范围不仅要围绕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本身,还应综合考虑退休劳动者的所有相关情况从而得出更为全面的赔偿项目和赔偿要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根据我国社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此在退休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已经为其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下,退休劳动者发生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有权从社保机构获得相应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金额由各地社保部门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退休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在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下,退休劳动者无法获得上述费用。但是根据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发生了该种情况,退休劳动者的遗属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用人单位要求养老金损失、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以及退休后的医疗费损失。 推迟退休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意向,在社会上引起持续热议。对此,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在全国(港澳台除外)范围内进行民意调查,2013年6月4日公布结果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对于要延长退休年龄,54%的受访者表示反对,而表示支持的为26%。其中多数受访居民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达60%;而主张“提早退休”者为17%;主张“晚几年退休”者仅为10%。 调查显示,主张“提早退休”者中,最多人是想“提早享受生活”,比例为45%;其次是“工作辛苦”,为37%;再次是“为年轻人让路”,为34%。而主张“晚几年退休”者,理由主要是“健康状况允许”,和“退休生活无聊”。 分析发现,单位、企业或他人聘用的受雇人群最为反对延长退休年龄,比例高达64%,在各人群中最高。同时,“31-40岁”中青年人和“41-50岁”中年人想“提早退休”的比例同为23%。前者最主要是想“提早享受生活”,而后者则是因“工作辛苦”。 据美国权威民调机构盖洛普最新民调显示,在美国年龄越大的人越希望晚几年退休,中青年与中年人该比例也有38%。相反在我国,该年龄段人群中不少人希望提前退休,想晚几年退休的只有10%。 案例分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案情】: 2013年2月24日,高某驾驶着小轿车在城关区白银路自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甘肃日报社附近时,高某驾驶不慎导致车辆失控,撞向了在路边行走的曹某,曹某被撞倒受伤,其小腿骨折。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不负责任。曹某因该交通事故先后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几万元。由于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治疗结束后,曹某于3013年5月7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高某向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9800元。 【庭审争议焦点】: 城关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通知双方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要求其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等费用基本认可,双方对上述费用不存在大的争议,但对原告的误工费主张,被告持不同的意见。 被告认为: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减少的收入,所谓“正常的工作或劳动”是指国家法律保护的工作或劳动,是指在法定工作年龄内的人所从事的工作或劳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才能享受误工费赔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性年满60岁就达到退休年龄。本案中姜某已年超过60岁,已超出法定工作年龄,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认为:虽然原告已过60岁的退休年龄,但其仍然受雇于兰州某建筑公司从事某路段施工劳动,并且该建筑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固定收入3200元,交通事故导致其腿部受伤,无法从事原有的劳动,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收入,客观上造成了其误工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笔者赞同原告的主张。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虽然受到了伤害,但其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义务人不应当赔偿误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法律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不必考虑受害者的年龄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而做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劳动法等法律也并没有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接受用人单位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达到退休年龄只是意味着职工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并不是指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不能从事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不受法律的保护。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所从事的劳动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当其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通常按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处理罢了。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减弱和丧失的年龄也在大大迟延,现在社会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许多人还在继续从事劳动。在广大农村地区,六七十岁的人仍然承包耕种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他们仍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当前,保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权,可以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导致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所以,以年龄作为受害者是否可以获得误工费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不相符。 本案中原告虽已超过了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发前仍受雇于某建筑公司能从事体力劳动,依靠自己的劳动每月取得固定的收入。因此,原告完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解释》的相应规定,向本案的赔偿义务人索赔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法院也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退休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