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什么时候收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在对相关准予暂缓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时,如发现原本确认为可以施行暂缓监管措施的情形已经不再符合条件;
(二)倘若被暂时批准豁免监督与管制的人士产生了严重违反该项法规制度的行为; (三)或者,当允许豁免监督与管制的特定条件完全消失后,而罪犯所应承担的刑罚期限尚未完结之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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