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谅解书必须要写姓名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实如此,刑事谅解书并不能由犯罪嫌疑人独自撰写,而是需要通过受害者一方签字确认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刑事谅解书,通常是针对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者他们的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所带来的后果达成和解协议以后,由受害者一方所提供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档。 而一般的理解是,这份谅解书应在提交诉讼至法庭进行质证之前完成签署,这使得它在刑法中具有一定的酌情减轻、从轻处罚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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