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责有麻烦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交通事故身负全责的情况下,当事人所面临的困扰主要体现在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特殊情况下的刑事责任等诸多方面。这些困扰常被身负全责的人士视作麻烦事项,然而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之下,这便是每一位当事人依法应有的责任义务。倘若对方因此次车祸遭受重创,肇事者极有可能接受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诸多肇事者在承受这一切时,自身的私欲往往占了上风,他们对于将因此产生的种种麻烦置之不理,甚至忽视了这种严重的伤害可能对受害方带来一生的创伤。因此,虽然肇事者本身或许认为这些麻烦是巨大的负担,而实际上这恰恰是我们身为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若希望能避免这些额外的困扰,那么请每位驾驶员始终牢记,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驾驶车辆时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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